17年的跨省污染长江案二审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12长江跨省倾倒危废案经过:
2017年10月12日长江安徽铜陵市境内的上江村江滩,被认为倾倒了大量的工业固体废物,废物主要由62.88吨危险废物跟2400余吨固体废物组成。分别从江苏、浙江、伤害等地船只装载这些危险废物跟一般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为安徽省部分地方砖瓦厂提供原料为名,实为非法转运安徽省境内倾倒危险废物。
2018年7月16日,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对长江安徽省段跨省非法倾倒固废案提起公诉,被告单位宝勋公司以及黄冠群、李长红等12名被告人均被指控涉嫌污染环境罪,并对李长红、涂伟东等13个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宝勋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罚人民币1000万元;黄冠群等1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4个月至有期徒刑6年不等的刑罚,并处1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金,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同时一审法院判令各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对因污染环境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鉴定费用在各自确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并就本次污染环境行为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提出上诉:
一审判决之后,宝勋公司、黄冠群等10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刑事部分判决,提出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合议庭评议,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裁定。
二审判决: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单位、10名上诉人以及其他原审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以及有毒、有害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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